第一条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,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,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,依法履行教师职责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,以教风带学风;专业负责人、骨干教师应成为良好教风的示范者。应加强课堂教学管理,不允许攻击诽谤党的领导、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课堂出现,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的言论在课堂蔓延。教师应在课堂上传递正能量,杜绝负能量的传播。
第二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、仪表端正、言行文明。应提前到达上课地点,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,按时上、下课,恰当分配课堂教学时间。
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,应引导学生在教室前排区域(或指定座位)就坐;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考勤;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。对于违反课堂纪律者要予以制止,对屡教不改者,教师有权将其课堂表现与课程平时成绩挂钩,甚至取消其考试资格,成绩按零分记载。对课堂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,并于课后尽快向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反映。
第四条 教师应在上课之初强调课程所需的教材或学习材料,要求学生做必要的准备。上课过程中应注意后排学生是否能够听清教师讲话声音,看清黑板(或投影)字图等,并及时调整。
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授课任务书开展教学活动。严禁私自调(或停)课(含实验课、毕业实习)。确需调(或停)课时,应事先办理手续,填写“调课单”交学院教学秘书,由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,获准后方能调(或停)课。未经批准私自调课、停课者,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六条 教师应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,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。教学大纲、教学日历、考核要求等必须向学生公布,并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,按照教学日历实施教学。不得将授课时间让学生自修或用于学生个别答疑。
第七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,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。
第八条 教师应安排适当的课外辅导答疑,明确时间、地点,并向学生公布;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,并认真批改,适时讲评。
第九条 教师在进行在线课堂教学时,应有效利用混合教学方式,结合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组织讨论、辅导和答疑,把握正确价值观的引导,关注和管理学生学习进度。师生以实名制使用信息化教学平台,讨论、辅导、答疑等以课程内容为主,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行。
第十条 学院领导、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、专业负责人、课程负责人、教学督导,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,切实加强对教学各环节,教师、学生行为规范和课堂纪律的检查与督促,做好课堂教学意识形态的管控。落实学院领导干部和基层负责人听课制度,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,确保第一课堂正确的政治导向。
第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要经常到教学楼巡查,了解教师、学生行为规范和课堂纪律、教学环境与保障等方面情况,及时进行督促、教育、沟通和处理。
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教室使用管理规定的做法,应当即制止,并向学院教务办公室反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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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二一年九月